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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公司并取得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境内对个人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超过“小额零星”标准准的需要个人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点1:资金借贷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不属于非法集资。 真实、有效,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资产购置、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实急需资金,借来的资金及时用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交易事项,没有长期闲置,也没有发生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借出或抽逃:有借款资金流入证明,如提供银行进账单:履行了相关的借款手续,通过转帐支付利息等,借款双方严格履行按记载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借款合同,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借据等。 合法,指该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利率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 有效,应指借款合同签订、履行及条款规定内容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注意点2:要有借款合同或协议。 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注意点3: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支付借款利息必须取得银行出具的利息计息单或者正式增值税发票; 若是支付个人的利息,需要个人去国税部门代开利息票,并承担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如果企业替个人大夫这些税款,则该税款不是企业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注意点4:要代扣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注意点5:个人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注意点6:若借款人为股东个人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 若是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注意点7: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利率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向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一定是向本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企业可以选择对企业有利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但是必须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点8:注意区分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应该资本化的问题。如果属于应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即便是满足其他一切税法规定也不能直接税前扣除,而直接通过资本化的资产来税前扣除。 注意点9:若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可能被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个税等。 注意点10:印花税问题。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对征税范围的列举,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155号)对“其他金融组织”的解释,对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对既不是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借款人的借款,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出具其他凭据,均无须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注意点11:还款期限。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注意点12: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点13:管辖法院。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法院。 会计处理 根据借款的用途,分为资本化与费用化。 1.如果借款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或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存货的,应予以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利息 2.如果借款是用于资金周转等,应予以费用化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应付利息 3.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已经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已经征收了个税的,根据完税证明则不再扣缴个税与确认“应交税费” #夏季图文激励计划# 为中小微企业保驾护航,给大中型企业锦上添花。 专业专注,实干助企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只用于交流,无商业用途,也不应视作针对特定事务的意见,不可作为详尽说明。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财务、税务、审计或法律建议。 同时我们并不保证将会在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内容侵权或错误请联系管理人员,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

